羲和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15%股权
· 2024-05-08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羲和私募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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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1614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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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迅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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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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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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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76KNP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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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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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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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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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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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火同人(海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 |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15 |
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15 |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15 |
广州金研生物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 | 15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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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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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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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2 | -110.6 | -110.6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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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73 | 283.24 | 819.48 |
审计机构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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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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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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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 | -1.2 | -1.2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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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07 | 264.73 | 801.34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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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01号第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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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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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5987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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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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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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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MA5U7AQ39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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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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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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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03-21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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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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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52.3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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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③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受让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交所向其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标的企业的持股股东;⑤如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完成股权变更备案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⑥同意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2.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45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3.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4.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6.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7.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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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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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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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4-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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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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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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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竞价方式
6、成交信息
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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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万元) | 152.31 | 成交日期 | 2024-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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