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金地花园 20套房产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华育昌国际科教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 ,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转让底价 | 3,662.5745 万元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一、资产情况 | |||
房屋建筑物 | 坐落位置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地花园 | |
房产证号 | 详见 《资产明细表》 | 目前用途 | 单身宿舍 |
出租情况 | 详见 《资产明细表》 | 建筑面积 | 共计 755.17平方米 |
使用年限 | 50 年,从 1999 年 2月 8 日至 20 49 年 2 月 7 日止 | 已用年限 | 24年 |
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华育昌国际科教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第十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深圳市华育昌国际科教开发有限公司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337040100100032678 开 户 行:兴业银行深圳科技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资产状况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资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 3. 受让方 须在确认成交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全部成交价款减保证金)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 4.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不限于自身购房资格原因等)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 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 、 面积 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 、 面积 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 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权属过户手续, 转让方 予以协助配合办理 。 7. 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 . 标的资产交接前发生的所有欠款及费用(如银行贷款、欠税款、债务及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等费用)由转让方负责缴清,受让方无须对交接前的上述欠款及应付费用负责,标的资产交接之日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9 . 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是符合当地购房资格,并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不符合转让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0. 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和了解购房、学位等政策及使用情况,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学位使用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租约和性质等与实际情况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和相关政策情况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11. 标的资产带租转让,租赁情况(见资产明细表),转让方不负责清退租户,由受让方自行根据需要清场。受让方应按规定承继租约,转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或现状办理房产移交手续。 交易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标的资产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后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 。 12. 标的证载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非住宅用地,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深圳当地房地产交易规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 2020)2号),如因以上原因造成的 不良后果 ,由受让方承担 全部责任 。 13. 其他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14.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保证金 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1 000 万元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截止时间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挂牌截止日 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法 | 1.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 本公告内容及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 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三、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 | ||
四、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
五、其他信息 | |||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26900510 姜先生;0755-26566482宋小姐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 /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