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企业名称 | 福州中电科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31602.488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道路运输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3MA2XWU4L4T | |||
经营范围 | 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直接经营或出租经营项目设施范围的全部空间从事商业广告、通信、批发、零售等业务,以及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福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 40 |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 37.5208 | |||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 14.4374 | |||
南京轨道交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5 | |||
南京恩瑞特实业有限公司 | 2 | |||
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1.041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2217.14 | -13412.66 | -13412.6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85706.45 | 309927.76 | 75778.69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9948.69 | -6394.65 | -6394.6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46114.93 | 323302.6 | 122812.33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 ||
---|---|---|---|---|
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00000E80235062U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7.520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498G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10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关于下达2023年度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通知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98836.3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本项目5家转让方确认其资格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 9,883.63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截至日17:00到账时间为准),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2、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以不低于最高报价成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以及本项目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3)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5)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受让方名称 | ** | 交易方式 | 协议转让(非竞价) |
---|---|---|---|
成交金额(万元) | 98836.35 | 成交日期 | 2023-12-28 |
文章推荐: